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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務收支管理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、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》、《政府會計準則》、《政府會計制度》、《會計基礎工作規范》、等有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以及《山東醫藥技師學院財務管理制度》,結合學院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醫藥技師學院(以下簡稱“學院”)。
第二章 收入、支出(費用)管理
第三條 收入是指為開展業務及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。學院按照預算會計口徑及財務會計口徑對收入實施管理。
第四條 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,必須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,不得隱瞞、滯留、截留、挪用和坐支。
第五條 支出是指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。學院分別按照預算會計口徑及財務會計口徑對支出(費用)實施管理。
第六條 支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、省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限額開支標準。
項目支出需報黨委、院長辦公會議研究的,應將呈報的有關材料先行報財務處審核。
第七條 從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,應當專款專用、單獨核算,并按照規定向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報送(備)專項資金使用情況;項目完成后,應當報送(備)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,接受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的檢查、驗收。
第八條 收入、支出嚴格執行省財政廳“收支兩條線”管理的相關規定。
第三章 支出(費用)審批權限及程序
第九條審批程序。學院支出(費用)實行預算控制。5萬元以上的基建修繕項目、預算內項目增減5萬元以上的項目、預算外單筆開支5萬元(含)以上的項目,基建工程、維修工程、服務、物資及設備采購等單筆開支50萬元(不含)以上以及同一項目需新增資金額度達20萬元(含)、大型基建工程等需新增工程款額度達中標價的10%(含)以上項目的資金使用須經黨委會、院長辦公會決策后執行。
限額以下或無需上會決策的支出(費用)項目由各處室(單位)提出申請,逐項填列《預算經費支出申請審批表》,履行既定審批程序后方可辦理相關業務。
第十條建立支出(費用)審批制度。各類審批表(單)是費用報銷的必備要件,無審批表(單)一般不予報銷。
第十一條報銷程序。經辦人將報銷單據經業務所在處室(單位)負責人簽字后,由出納對原始憑證的真實、合法、準確性進行初審,然后再由會計崗位對單據進行復審,經財務處長、分管院領導簽字后報院長簽批后報銷。
第十二條 報銷經辦人應在結算憑單“結算人”處簽字,以明確相關責任。
第十三條 報銷發票必須印有 “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”。手填發票或者附件內容必須填寫齊全,如有不全、涂改、挖補及發票的大、小寫金額不相符等,會計人員必須予以退回。
定額發票、機器打印發票應字跡清晰,時間、內容真實。
收據必須為國家財政部、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正規收據,填寫規范、清晰。
第十四條 業務經辦人應在取得報銷原始單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,特殊情況不得遲于次月28號之前報銷。12月31日之前應將當年發生的支出(費用)及時結清,報銷完畢,逾期不予受理。
第十五條 實行公務卡結算制度。對強制執行公務卡結算消費目錄內的支出,無特殊情況未刷卡支付的,財務不予報銷。公務卡管理與結算執行《關于印發《山東醫藥技師學院公務卡管理辦法》的通知》(魯藥院發[2013]41號)。
第十六條差旅費報銷執行《山東醫藥技師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》(魯藥院發[2018]84號);公務接待費報銷執行《山東醫藥技師學院公務接待管理辦法》(魯藥院發[2019]68號);會議費報銷執行《山東醫藥技師學院會議管理暫行辦法》(魯藥院發[2019]69號);培訓費報銷執行《山東醫藥技師學院培訓費管理暫行辦法》(魯藥院發[2019]70號);出國(境)經費報銷執行《山東醫藥技師學院出國(境)經費管理辦法》(魯藥院發[2019]71號)。
第四章 現金和轉賬支付
第十七條按照規定的范圍和限額使用現金,不屬于現金結算范圍和超限額的款項支出,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(轉賬支票或電匯)。特殊情況需支付現金的,須事先征得財務處同意。
第十八條 辦理轉賬結算,經辦人需提供收款單位全稱、開戶銀行和賬號,憑發票按經費審批權限簽批后領取支票或由財務處辦理電匯。財務處不得對外簽發空白支票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,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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