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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加強空調的使用管理,增強師生的節約用電意識,更好地為廣大師生員工提供良好的辦公、學習環境,現將辦公、教學等公共場所空調的使用作如下規定:
一、空調使用實行負責制,各單位負責人、班主任為空調使用的負責人,各班級要明確具體責任人,主要負責掌握空調的使用和管理,避免人為損壞,以保證空調能發揮其應有作用。
二、為做到節能降耗,要求夏季空調設定溫度不得低于26 攝氏度,冬季設定溫度不得高于20 攝氏度。
三、全體師生員工必須增強節約用電、安全用電意識,每天上午、下午下班和晚自習后,要及時關閉空調和電源。堅決杜絕開窗使用空調現象。
四、院長辦公室、紀檢監察審計辦公室、后勤管理處等部門定期檢查或抽查空調的使用情況。
五、出現一次下列情況,將視情節給予責任人或負責人通報批評:
1.空調設定溫度不符合要求者;
2.未按規定關閉空調者;
3.開窗使用空調者;
4.故意損壞空調者,除通報批評外,按損壞程度給予不低于2倍罰款。
六、空調在正常使用中若出現故障,單位負責人應及時將情況報送院長辦公室,以便安排維修。
七、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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